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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傅委員美華、柯委員明 謀、羅委員文富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所屬地政局辦理國立台北大學用地徵收,未依規 定核發大來紡織廠份有限公司機器設備搬遷費及自動拆除獎勵金,殊為不當」案,由本院 函請行政院督飭?

  • 日期:87-11-18

  糾正案文指出:大來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位於臺北大學區段徵收範圍內,惟其
遷廠時間,係在徵收區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經公告實施禁建以前,如經徵收,亦僅能
依土地法領取地價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從領取工廠機器拆遷或營利停業損失等其他補
償。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明知大來公司係在公告徵收之前,即因虧損而自行停工關廠,非因
徵收而必需遷廠之事實,竟違反規定,於發放地上物補償費時,一併發給機器搬遷費一千
五百九十一萬六千三百元,於法無據,殊為不當。
  糾正案文并指出:臺北縣政府辦理臺北大學特定區區段徵收執行小組,為促使開發案
之工程順利推動,建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如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按補償標準發給建物
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違章建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按救濟金標準發給救濟金
金額百分之三十,案經臺北縣區段徵收委員會決議通過。惟大來公司三峽廠之廠房於當時
並未拆遷﹝部分建築物仍出租他人使用中﹞,臺北縣政府亦未限期命大來公司拆除建築物
,建築物是否拆除復未經勘驗認定,該府即先行發放自動拆除獎勵金予大來公司,亦有未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