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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與人民權益關係密切,人民權益若有受損,大多的權利關係人都將反應迅速 ,並設法維護其應有的權益。在監察院的人民陳訴案件中,自八十二年二月,迄八十七年 六月,地政類之陳訴案件共九、八九七件,其佔全部陳訴案件之比例高達十二‧0六%。

  • 日期:87-11-26

  有鑒於此,監察院由監察委員殷章甫主持「監察院受理地政案件之研究」案,歷經一
年的研究,就人民向監察院陳訴案件、調查案件及糾正案件等與地政有關者,逐案加以分
析、整理,探討問題產生之原因,研擬問題處理原則,並提出具體建議,經本院院會決議
:送請行政院及有關機關研處。
  地政問題產生之原因,固有由於土地行政人員疏失而引發者,但其比例不高。其中不
少案件,係由於陳訴人不諳法令規章、或對行政措施的瞭解不足,產生誤會所致,間亦有
由於政府機關對行政措施的推行,宣導不夠,而引發人民不滿,其所佔比例並不很低。至
於因法令規章制定日久,其中有些規定,已不符實際需要,或因各部會基於本位主義而各
自為政,對同一件事情的處理,各單位採取不同的處理標準,產生不公平,使得怨聲載道
,民怨不斷。是以縱令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但有時仍難消弭人民的不滿與抗爭,亟須設法
改進。
  其重要結論及建議:土地徵收乃地政機關主要業務之一,惟因需地機關不同,以致地
價補償標準高低不一,常因一般徵收之補償地價偏低,而引發土地所有權人的抗爭,增加
不少困擾。上述一國多制的補償標準顯示的缺失,不能全部歸咎於地政機關。產生上述分
歧局面的原因,主要係因財政情況較佳的部會,運用「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的原則,為了其主管業務所需土地的取得方便,各自制定特別法,規定按市價補償地價
,導致同為土地徵收的地價補償確有高低互不一致的不公平現象,顯示中央政府的團隊精
神不足,施政尺度紛歧,影響人民對政府的向心力至巨,亟須設法改進。
  因特別法的規定,以致損害人民的權益者,尚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本
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
十九條之限制。」而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屆滿一年,未依徵收
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五年內,得向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
其土地。」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但由於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使得土地
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的規定落空。蓋都市計畫單位常基於財政方面的考慮,往往將計
畫期限拉長至五年以上,甚至尚有開發面積不及一公頃的停車場開發計畫,其計畫期限竟
長達十五年者,使得土地法人民權益的規定,成為具文。
  又依現行規定,為興辦公共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道路為公共
設施之一種,故開發道路時,理當可以徵收私人土地。惟以徵收私人土地而開發完成的道
路,常將其左右兩側劃設為收費停車位,這樣顯然違反當初的徵收目的,由而引發土地所
有權人的怨言。但依現行停車法第二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乃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
眾停放車輛之場所。故徵收私人土地開發道路,於路面劃設停車場供公眾停放車輛者於法
有據,雖然合法,但頗不合理。
  全國最高土地行政機關為內政部,但內政部主管的業務中,除了地政以外,尚有民政
、戶政、社政、役政、選務、營建、警政等頗為廣泛,歷任內政部部長未必都能深入瞭解
地政業務,故其業務概由地政司主管。但地政司僅為內政部裡面的一個行政單位,非為獨
立的行政機關,其行政位階不高,對外不能代表內政部,遇事須與其他部會洽商、溝通、
聯繫、協調時,缺乏直接管道,困難較多,抱負難伸。以現行內政部地政司的組織架構,
欲與其他部會取得合作與協助者,困難重重。非將其改制為地政署,以提升其行政位階,
擴大組織,加重其責任及行政權,殊難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