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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吳委員水雲所提:「糾 正臺灣省政府、新竹縣政府、竹東鎮公所,辦理竹東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四之二號 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案及撤銷徵收案,均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善 見復。

  • 日期:87-12-01

  糾正案文指出:按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前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實施
工作。:::」新竹縣竹東鎮公所,為疏解交通,於民國七十年度辦理基層建設民德路新
闢工程,違反上開土地法規定,即先行開闢使用陳訴人等所有,竹東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四之二號道路用地,致生民怨,影響政府形象,顯有違失;且事後有的以贈與方式
,移轉所有權予竹東鎮,有的業經完成徵收程序,有的經向法院訴訟判決拍賣鎮產受領補
償費,卻未妥適處理,而仍維持私有,實屬不當。臺灣省政府、新竹縣政府為其上級監督
機關,未妥為協助處理,俾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消弭民怨,確
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