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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孟鈴所提:「糾 正臺灣省政府對徐榮儀等訴願案件延宕處理,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及人民權益,已有違失,」 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 日期:87-12-01

  糾正案文指出:陳訴人徐榮儀因地籍圖重測事件,不服臺南縣政府所為之處分,於八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向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提起訴願,經該府於八十五年一月十
日決定:「訴願駁回」。陳訴人不服,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經內政部於同年七月二日,
再訴願決定:「原決定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查訴願法第二十條規定: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但不
得逾二個月,並通知訴願人。」按省政府訴願決定既經內政部撤銷,則程序上便回復至該
訴願尚待省政府依法審議之中。惟省政府竟因承辦人未將案件交登記桌另分新案,故一直
未進行案件審理。因逾五個月未處理,違反上開訴願法規定,陳訴人乃於同年十二月十四
日,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經內政部三次函請省政府答辯,該府逾十個月未答辯,該部乃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撤銷省政府不作為之決定。結果逾七個月,仍未辦理,陳訴人
爰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向本院陳訴,經本院於同年七月十日函請省政府說明見復。該府始
積極審理,迄同年九月十五日,才函附訴願決定書送陳訴人結案。經核,自內政部於八十
五年七月二日,再訴願決定撤銷省政府原決定之日起算,已逾二年二個月;自內政部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再訴願決定撤銷省政府不作為之決定之日起算,亦已逾十個月。均
違反上開訴願法規定,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