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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羅委員文富所提 :「糾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其所屬花蓮航空站,處理停車場停車費收入報繳業務,未建 立妥適之程序及制度供循,且該屬各業務單位各行本位,行事敷衍,內部控管產生嚴重疏 漏,致生該站業?

  • 日期:87-12-15

  糾正案文指出: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未建立妥適之停車費收入報繳作業程序及制度,致生
  屬員貪瀆情事。各業務主管及人員,未覈實審查及複核溫員所送之停車費收入日報表
  資料。亦未依會計法規定,管理停車費收入有關之原始會計憑證,均有不當。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未就各項收入之報繳作業,制訂規範;未積極督導所屬,切實依會
  計法規定,經管停車票、據等會計憑證;借調人員不當,致生弊端,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