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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 一、陳委孟鈴所提:「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自七十六年至八十六年間,承 攬台電公司四件工程,於招標前,未能審慎評估施工能力;於工程執行中, 外包浮濫,又未慎選下包廠商,復因監工不力,未確實掌?

  • 日期:87-03-23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係台電公司以公開招標方式,由台機公司以新台幣
八千八百八十萬元得標;工程內容為鋼架製造圖及安裝圖繪製、供料、電焊
、加工製造、檢驗、鋼面處理、熱浸鍍鋅、編號、運送至甲方工地點交及安
裝、保固等;並應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前安裝完成。台機公司得標後,該公
司重機廠以工作負荷太重、交貨緊迫為由,簽准由協力廠商必得公司承造,
並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簽訂協議書。惟該公司拒絕履約,因台機公司業務
處並未要求必得公司繳交保證金,對之毫無拘束力;乃與之解約,並於同年
八月另行辦理發包,工期已有延誤。而後續廠商常豪公司承包過程中,人力
不足、管理不善;台機公司又未善盡監督之責,致工程逾期一四一.五天,
遭台電公司計罰二、八三0、000元。台機公司雖已依合約向常豪公司罰
款二、八三0、000元,惟對履約保證金之處理失當、未能慎選下包商、
對常豪公司製造工程逾期部分,未依合約規定處理,均有欠當。
  糾正案文又指出:針對台機公司業務經營問題,經濟部國營會雖曾剴切
直陳該公司之逾期交貨、外包嚴重、估報價不實、成本控制不當及虧損嚴重
等多項問題,並提出多項建議事項,函請該公司儘速改善;惟成效仍然不彰
,虧損連連、逾期交貨招致鉅額罰款、外包嚴重,持續發生,國營會應負督
導不力之責。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