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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 昌平、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宜蘭縣政府未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之規定, 逕將台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及毗鄰診所之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嚴重侵害 人民權益」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改善處理見復?

  • 日期:87-06-17

  糾正案文指出:宜蘭縣政府早在八十三年間「宜蘭縣宜蘭市公有土地更
新研究」規劃案完成後,即有意根據研究結論提出「大型公有土地」檢討變
更方案,將水利會用地等土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之提議,納入宜蘭
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予以變更。惟縣政府並未於計畫擬定
機關宜蘭市公所委託省住都局市鄉處規劃草案期間,向宜蘭市公所或省住都
局市鄉處提出,亦未在法定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故於縣都委會審議前依法公
開展覽之計畫書、圖及說明會說明資料中,均無系爭水利會用地變更案件資
料;復於縣政府都計課將水利會用地變更案,提送縣都委會時,亦未主動通
知水利會等權利關係人,或安排列席縣都委會說明,予其表達意見的機會,
就在水利會等權利關係人均不知情的狀況下,水利會用地變更案,即由縣政
府將該案逕提縣都委會審議並獲得通過。且依據縣都委會第八十一次會議決
議,僅要求提供面積大於○.三公頃以上之公有土地資料,進行全面清查,
提供業務單位作整體評估;而業務單位卻將面積僅○.二三公頃,非屬公有
土地之水利會商業區用地,予以納入大型公有土地變更案件,有違縣都委會
第八十一次會議之決議內容。且在事後水利會會長呂天降及該會會員代表,
獲悉縣都委會作成將水利會用地等土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之決議後
,向縣長室提出陳情,始由縣長室交都計課,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十條規定,以電話邀請水利會會長及會員代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十二日召開之縣都委會第八十三次會議中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惟縣都委會委員於聽取水利會代表說明後,仍維持前次會議決議,將原商業
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宜蘭縣政府提送水利會用地變更案之作業程序,並未依
照都市計畫法之法定程序辦理,亦未顧及水利會等權利關係人之權益,顯有
疏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