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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 過並公布吳委員水雲、黃委員肇珩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為榮民遺產管理人,既未能建立完整人事檔案於前,又未能訂定嚴謹 審核辦法於後;對於所屬承辦榮民遺產管理單位,連繫不?

  • 日期:87-08-20

  糾正案文指出:
  主管機關退輔會未能儘速修正相關法規,對申請領取榮民遺產之代理人
次數,予以適當規範,及亡故榮民遺產,必須由大陸榮眷,親自來台灣領取
等規定,致未能杜絕不法情事之發生。
  退輔會未能嚴加規定,榮民生前確實填寫人事資料,包括大陸上之父母
、妻及子女等親屬關係,建立完整檔案及DNA資料,致冒領案一再發生。
  目前代表人均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若大陸地區公證單位與大陸及台灣地
區代理人合謀,出具不實親屬公證書,依目前海基會之審核驗證作業程序,
以及退輔會審查情形,在無其他佐證資料時,又未能親赴大陸實地查證,實
無從分辨大陸公證書之真偽,榮民遺產被冒領之可能性仍相當高。
  退輔會在公告單身榮民遺產前,未考量海峽兩岸處於分裂分治狀態,且
未詳細評估可能發生之狀況,並訂定嚴謹之審核辦法,及加強對各承辦單位
的管理,即貿然公告榮民遺產,使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大陸地區代理人、
台灣地區代理人有可乘之機,得以相互勾串,冒領榮民遺產,退輔會為榮民
遺產管理人,未能善盡遺產管理之責,防止榮民遺產被冒領,實難辭其咎。
  依目前海基會驗證方式及退輔會所屬單位審查程序觀之,榮民遺產未被
發現或未被檢舉,且已被順利冒領者,應超過該會所稱一千多萬元。海基會
雖訂有大陸地區公證書核驗疑案處理原則,但僅能做形式上之驗證,減少公
證書錯誤之發生而已,若無實質上之驗證,只要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與大陸
地區委託人及台灣地區受託人勾結,即無從確實查證大陸公證書之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