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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吳委 員水雲、翟委員宗泉所提..「糾正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二技及大學部招生考試 ,前電算中心代主任郭振源,受賄竄改考生成績,相關主管人員,未依其組 織條例任用人員,破壞人事制度,又未能對電腦設備及使?

  • 日期:87-10-21

  糾正案文指出..按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本大學各學
院各置院長一人....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主任一人......;均由前二
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電算中心主任之任用,須具有教授或警監教
官之資格,規定甚明。另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笫二項規定..
「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須具
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期限以一年為限。」郭振源為該校之講師,並無
上開任用資格,竟代理主任長達四年之久,顯屬違法任用。況依代理職務期
限亦以一年為限,一年後亦應覓得適當人選接替。該校歷任校長明知郭員未
具任用資格,卻未儘早遴選適當人選遞補,並讓其長期代理主任職務,而刻
意延宕,顯見該校之法治觀念欠缺,未能依法行政,顯然違反該校組織條例
及相關人事任用規定,嚴重破壞人事制度。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三條..「各機關對
於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或負責人,應於
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第十七條:「各機關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
......維護、備援....,均應嚴密管制。」;第十九條:「程式之製作,應
建立審核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非原程式設計人審核之。」;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各機關應建立資訊人員代理制度,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輪調制
度。」對於電腦之軟硬體警大未依上開規定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對於程式
之製作未建審核程序;對資訊人員之代理制度亦無輪調制度,顯有違失。該
校電腦閱卷系統 PRIME主機,係屬老舊機型,於八十四年已達使用年限,原
生產公司業已停止生產,無法正常供應維護零件。該校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
七日,已有專案進行轉換主機之計畫,並購進 INTEL電腦機型,然刻意未善
加利用,並進行開發功用更佳的閱卷運用程式,卻容任郭振源一人掌控
PRIME 主機保留舊程式,致使郭員有機可乘,利用該程式竄改考生成績,作
為考試謀利之工具,造成嚴重舞弊,詎該校未思迅予進行主機轉換之工作,
竟延宕多年未開發新閱卷運用程式,顯見該校之監督人員,怠忽職責,涉有
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