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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崑山 所提:「杜宗憲所有坐茖台南縣永康市鹽行段一一八七之四O地號土地,於八十五年七月 間,遭永康市公所未經其本人同意及合法行政程序之下,於該土地上興建寬達五公尺之大 排水溝,面積達?

  • 日期:87-12-16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於施工前,竟未測量,亦無徵收計畫,且明知
預定興建排水溝地段,係私人所有,應依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徵求土地所有
權人之同意,始得興建,否則即屬侵害權利。且本案事實並非以公用地役關係,在現有既
成水路上做必要之改善,而係變更原溝之寬度、位置,已非原水溝之改善,應屬新開水溝
,不符法令之規定,自應辦理徵收或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依序辦理改善工程。
故永康市公所辦理系爭排水溝工程之程序,有違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