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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布十分瀑布遭占用調查報告

  • 日期:98-12-16

一. 臺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十分瀑布,為國家天然富源,應由全民所共享,竟遭民間業者十分公司於瀑布週邊設置圍籬、高牆、樹木或建物等隔絕觀賞瀑布視線,迫使遊客繳交高額入園費用(200元→180元),始得進入園區觀賞十分瀑布,實有未當。
二. 臺北縣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對十分大瀑布遊樂園區內十分公司多數違規建築物及地上物設施,多年來亦未依法查報拆除,亦有不當。
三. 臺北縣政府目前已提出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設置縣立瀑布公園開放民眾欣賞之構想,臺北縣政府及相關機關允宜在合理保障原有業主合法權益下,及早協調解決相關爭議,俾共創政府、民眾與業者三贏之契機。
全文︰
臺北縣平溪鄉十分瀑布美景,有臺灣尼加拉瓜瀑布之美稱,多年來因遭民間業者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圈圍據為己有,並收取高額入園門票,剝奪民眾就近欣賞之權益,迭經媒體與民眾投書陳情。基隆地檢署前偵辦終結,雖未查獲相關主管機關人員有具體涉及刑事不法之情形,以不起訴處分,惟建請監察院續行調查相關機關予人員是否涉有行政怠惰或行政疏失,本院於今日提出調查報告。
據本案三位調查委員(李炳南、李復甸、陳永祥)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漠視位於臺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十分瀑布,為國家天然富源,應由全民所共享,竟將圍繞瀑布週邊精華土地陸續專案讓售或出租民間業者十分公司,甚或被占用逾10餘年仍不自知,致遭十分公司於瀑布週邊設置圍籬、高牆、樹木或建物等隔絕觀賞瀑布視線,迫使遊客繳交高額入園費用(200元→180元),始得進入園區觀賞十分瀑布,實有未當;交通部觀光局與台北縣政府未釐清管理權責,相互諉責,漠視十分公司對外收取高額門票之違法行為,致使十分風景特定區十分公司之開發經營行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臺北縣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對十分大瀑布遊樂園區內十分公司多數違規建築物及地上物設施,多年來亦未依法查報拆除;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及所屬瑞芳分處復對十分公司所有13筆土地10餘年來均漏徵地價稅,造成公庫財政損失;相關機關及人員雖因組織多次調整、人員異動頻繁、法規未盡週全、檔案已逾保管年限查無實據,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罹於彈劾權行使期限(10年)應予免議之規定,監察院難以具實進行糾彈,惟基於責任分工與維護政府形象,相關機關仍應詳實檢討改進,並進行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之究處。
復據調查委員指稱,十分公司多年來雖亦有違法對外收費、侵占公地、違規建築及設置地上物等諸多違法不當事實,惟該公司前身於65年即已合法取得公司營業登記進行遊樂事業之經營,日後雖因未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而遭禁止營業,惟公司主體及合法設立權源仍屬有效,而臺北縣政府目前已提出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設置縣立瀑布公園開放民眾欣賞之構想,另業者指稱臺北縣政府未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依限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卻便宜行事進行部分地區個案之變更,以及該公司前為籌設開發經營計畫向國產局申請專案讓售地價為目前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倍,若僅以公告現值徵收補償顯不合理等情,亦非完全無由,且目前十分瀑布週邊均為私有土地,自該公司遭禁止營業後即封鎖相關進出閘門與通道,民眾迄今仍無法親近觀賞十分瀑布美景,造成十分地區週邊產業蕭條及十分支線火車載客率下降之危機,臺北縣政府及相關機關宜在合理保障原有業主合法權益下,及早協調解決相關爭議,俾共創政府、民眾與業者三贏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