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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唐照明違法諭令被告交保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0-03-0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唐照明,於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期間,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無任何事證顯示被告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下,仍違法諭令被告交保,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100年3月8日通過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提案彈劾唐照明,全案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法官唐照明審理因交通事故所生之過失傷害案件,在無事證足認被告有虞逃、串證或重罪等法定羈押原因存在下,仍裁定被告交保,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
提案監委表示,唐照明審理時,因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認為被告有多次言語無狀之情事,為了「給被告一個警惕」而裁定被告交保,其行為已違反法官守則及公務員服務法,因而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