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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員警集體貪瀆案 監察院糾正警政署、臺北市警局

  • 日期:100-04-07

臺北市大安、南港、中山分局,自97年5月至99年間員警集體貪瀆,明目張膽收受賄款,不法所得超過100萬元,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4月7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臺北市警局督導不周,導致所屬大安、南港、中山等分局員警,從上到下共10餘人,自97年5月起至99年間,多次集體勾結幫派份子、包庇職業賭場、洩漏查緝消息、收受賄賂、洩漏秘密或偽造文書,不法所得總計超過100萬元,敗壞警察風紀,違失情節重大。
二、警政署及臺北市警局對員警97年至99年間集體貪瀆,未能確實掌握,且96年至98年的考核紀錄還表揚貪瀆員警,考績多為甲等,有人嘉獎高達497次,記功高達18次,督導考核完全喪失功能;偵查終結迄今逾9個月,僅對涉嫌員警黃00申誡1次,其餘員警除停職外,未給任何處分,也無任何長官擔負督導不周之責,消極等待判決結果,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