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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捐贈之名行漏稅之實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國父紀念館

  • 日期:100-05-12

國父紀念館接受特定人捐贈的少數民族服飾,延宕8個月才呈報教育部,辦理財產登記;教育部又延宕3年多才完成鑑價程序,外界質疑國父紀念館涉嫌幫助捐贈人逃漏稅;主管機關教育部監督不周,也不尊重審計職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5月12日通過監委劉玉山提案,糾正教育部、國父紀念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國父紀念館未衡量館內已無典藏空間、專業人力及後續維護能力,逕自接受他人捐贈的苗族、侗族、滿族等少數民族服飾903件;又未報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及出具證明,就逕行核發受贈文物證明書,不符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
二、國父紀念館僅於94年依捐贈備忘錄約定,辦理「少數民族服飾展」1次,竟又於特展期間遺失展品黎族織繡上衣1件,獲理賠36萬元繳庫;近6年來幾乎未妥善規劃利用,任其閒置封存至今。
三、國父紀念館93年12月受贈該批服飾後,延宕8個月才函教育部轉陳行政院核定該批服飾的主管機關,辦理國有財產登記,顯有疏失。
四、教育部未積極處理重新鑑價,自94年11月台北市國稅局通知教育部查明該批服飾鑑價是否妥適,至97年12月國父紀念館才完成重新鑑價程序,長達3年多,延宕辦理時效,捐贈價值從原列2億1千多萬元,降為2千7百多萬元,教育部及國父紀念館均有違失。
五、教育部監督不周,甚至招致外界質疑國父紀念館逕發高額鑑價證明書,涉有互為勾結,提供捐贈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減稅、退稅,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申報退稅與調整後補稅金額前後差距達8千萬元,確有違失。
六、審計部98年10月、99年8月兩度通知處分的案件,函請教育部查明本案相關人員責任並檢討查處相關事項,經多次函催,但教育部均未妥處或未做負責的答復,有延壓的情況,不符審計法規定,顯見教育部不尊重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