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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情有效 監察院協助紓解民怨

  • 日期:100-06-01

監察院受理民眾陳情發現,部分行政機關為便於行政控管,或缺乏主動積極精神,以致民眾權益受損。台北市某牙醫師因冠夫姓,遭臺北市衛生局無理要求變更醫師執照等相關證照姓名,增加民眾不便與困擾,經監察院介入調查,主管單位同意該牙醫師無須辦理變更登記,全案圓滿落幕。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69年函釋:女性醫事人員冠夫姓者,其學、經歷證件未冠夫姓者,可毋須申請改註。相關機關於辦理醫政業務資訊化作業時,為各資訊系統銜接及資料正確性起見,竟罔顧規定,無理要求民眾配合辦理相關證件姓名變更登記。監察院表示,陳訴人因冠夫姓致相關證照與身分證登載之姓名不符,如果民眾決定不同步改註,其醫師人員證書等相關證照仍具有同等效力。
  
另有高雄市某民眾持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到區公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作業,依規定區公所承辦人應主動協助經濟弱勢民眾解決健保欠費問題,通報健保局專責窗口,辦理紓困基金申貸事宜,以清償健保欠費。經監察院介入瞭解案情後,健保局高屏業務組主動聯絡該民眾,協助解決健保欠費問題,該局並承諾今後將加強基層承辦人員專業訓練,主動積極協助民眾辦理各項業務。
  
監察院在受理民眾陳情時也發現,某留學返國役男原分配至南部某國小服英文替代役,未料該校並未依專長學歷指定其勤務,該役男協助行政支援時數甚有高達每週23時10分,已超過每週不得超過10小時之規定。監察院受理陳情後,認為教育部未能主動掌握役男服勤狀況,該國小校長已遭調職,另本案例也將作為役男撥交時的宣導教材,請各縣市加強役男服勤管理工作,防範類似案件發生,以發揮役男教育服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