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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義大世界開發計畫變更案前後標準不一 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政府

  • 日期:100-06-09

高雄市政府98年審理義大世界皇冠假日飯店,及購物廣場開發計畫變更案,99年審理同性質的義大天悅大酒店開發計畫變更案,處理方式及適用法規不一致,違反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6月9日通過監委葉耀鵬、余騰芳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合併前的高雄縣政府於98年審理「高雄義大皇冠假日飯店開發計畫變更案」及「大高雄迪斯奈華城(義大廣場)非都市土地開發變更案」時,予以核准。99年審理同性質的義大天悅大酒店變更計畫案,卻對變更程序有不同見解,遲不核准。對相同案例,處理方式及適用法規卻有歧異,違反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損害人民權益,顯有違失。
二、義大廣場開發案為75年申請許可獲准,當時並無容積限制規定。高雄市政府卻以「實設容積之樓地板面積已超出法定上限」為由,要求已領得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業主,變更設計及變更使用執照,進而對部分建案勒令停工,適用法規明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