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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夜店大火案 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內政部

  • 日期:100-06-09

臺中ALA夜店大火案造成9人死亡、12人輕重傷慘劇,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有多項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6月9日通過監委趙昌平、洪德旋、余騰芳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臺中市政府放任業者長期違反都市計畫法,於住宅區內經營PUB酒吧,ALA夜店97年斷水斷電期間仍違法營業,臺中市政府卻草率同意復水復電,確有違失。
二、臺中市政府長期弱化公共安全督導會報,形同虛設,有重大違失。
三、內政部未確實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輕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有不當。
四、內政部對於夜店業者已普遍使用的外貼式隔音泡棉等非固著式室內裝修材料,仍未設耐燃或防焰要求,也有不當。
五、內政部就消防機關執行安全檢查,發現有重大違規所定的處置方式,與內政部消防署所訂的規範不一致,確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