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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維修採購疏失 艦艇出勤率偏低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7-07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艦艇維修採購,招標前未能掌握投標廠商資格,致得標廠商缺乏維修艦艇能力,嚴重影響該署艦艇妥善率及出勤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年7月7日通過監委洪德旋、林鉅鋃提案,糾正海巡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海巡署辦理艦艇維修採購,招標前未審酌投標廠商資格,造成不具維修能量廠商得標,僅能分包協力廠商施作;對計畫性大修、歲修作業,未預先安排維修期程,部分艦艇屢次妥善率未達目標,無法發揮效能,皆有疏失。
二、海巡署執行艦艇勤務編排,因海象狀況、任務要求及轄區治安特性等因素,造成小型艦艇出勤率偏低,又因部分艦艇出勤勞逸不均,屢生過度使用或效能不彰,顯有疏失。
三、海巡署部分艦艇因海損導致停航維修,原因仍有部分人為疏失所致,又因維修招標延誤,皆影響艦艇的妥善率及出勤率,教育訓練及採購招標作業仍有提升改進的必要,顯有怠失。
四、海巡署辦理99年度「PP-10017艇艦艇性能提昇案」及南區「35噸級巡防艇主輔機性能提昇暨年度歲修、航修及保養長期合約」採購案,經審計部查核,從招標、履約到驗收皆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