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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治理南崁溪拖延卸責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7-07

桃園縣政府辦理南崁溪治理計畫延宕5年,對義美公司建物占用南崁溪河川地拆除作業,也推諉卸責,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7月7日通過監委吳豐山、李復甸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桃園縣政府為南崁溪的管理機關,對前經濟部水資源局89年「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的審查結果,遲至94年才決定進行全河段檢討修正,延宕5年之久。又遲未將義美公司南崁廠建物占用河川地部分,列入整治工程拆遷範圍,並在蘆竹鄉公所多次函請縣府拆遷時,仍未積極依法拆除,讓爭議持續擴大,確有違失。
二、桃園縣政府對義美公司占用河川地建物,遲未拆除,與其他同屬河川區已徵收土地處理方式不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也有違失。
三、桃園縣政府對義美公司南崁廠占用的土地及地上物,早已發放鉅額補償費,義美公司也切結同意拆除地上物,該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也遭駁回確定,桃園縣政府卻未能依水利法規定執行拆除,確有違失。
桃園縣政府曾於民國86年,也因治理南崁溪不當,經監察院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