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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內規延遲裁判書送達 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檢討

  • 日期:100-07-13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一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後,高檢署檢察官疑逾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未予詳查,竟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嚴重影響民眾權益。監察委員洪德旋100年7月13日提出調查報告,臺灣高等法院對上訴第三審案件,擅以內規延遲向檢察官送達裁判書的時期,導致實務做法已牴觸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提出3大重點:
一、本案檢察官的上訴未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受理上訴並無違誤。
二、臺灣高等法院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擅自以內規延遲向檢察官送達裁判書的時期,導致實務做法已牴觸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顯有不當。
三、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儘速研商,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書送達期間及上訴期間的規定,有無修正必要,澈底杜絕爭議。
調查報告指出,刑事判決之上訴期間僅10日,陳訴人被訴圖利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96年1月間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被告96年1月11日上午即已收受判決書,但高院承辦書記官卻依該院內規,延後對檢察官送達判決書,使檢察官遲至1月29日才上訴仍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