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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稽查「歡喜就好」酒店不力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9-08

臺中市政府歷年來多次稽查「歡喜就好」酒店不力,導致該酒店長期利用違章建物,經營色情行業,滋生公安事故,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0年9月8日通過監委沈美真、余騰芳、馬以工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歡喜就好酒店為獨棟6層建築的單一商號,聯合稽查小組竟以該酒店分別登記為4間商號,為合法登記營業為由,僅稽查特定樓層,心態可議;各單位稽查人員無視違規行為,在檢查表單上填載不符現場狀況,有重大違失。
二、歡喜就好酒店自91年開始營業,迭遭民眾檢舉,但警察局卻未將收受的檢舉資料,通報主管機關,橫向聯繫顯有不足;警方98年7月16日通報該酒店涉有妨害風化行為,臺中市政府卻未依規定排班稽查,均有違失。
三、聯合稽查小組95年查獲該酒店廣告物未申請設立許可,且增建違章建築,臺中市經濟發展局未依規定將稽查紀錄函送都市發展局處理;都發局97年起,連續3年查獲該酒店違反公共安全檢查,卻未依規定通知區公所查報或依法裁罰,均有重大違失。
四、臺中市政府僅記載該酒店99年5月一樓雨遮違反建築法,嚴重影響商業管理的正確性及正俗業務的執行,確有違失。
五、臺中市政府95年9月27日已查悉該酒店有虛設商號等違規,竟未依商業登記法及相關法令裁處,顯有違失。
六、臺中市政府未依「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公共營業場所評分表」,對該酒店重大違規行為覈實評分,也有違失。
監察院已於100年8月9日,針對本案彈劾臺中市政府前經發局長朱蕙蘭、副局長陳如昌、前都發局長黃崇典、都發局商業科長劉美美,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