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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糾正案未改善 監察院請部長曾勇夫、調查局長到院質問

  • 日期:100-10-12

法務部對檢察官執行文書送達,違反刑事訴法第58條規定;也未落實對所屬職務監督與輪調機制,經監察院分別提出糾正後,仍未見改善。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0年10月12日請法務部長曾勇夫及調查局長張濟平到院說明並進行質問,委員會決議要求法務部一周內提送要求的資料,以做為全案後續辦理參考。
監察委員李復甸表示,我國98年開始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務部作為兩公約主政機關,應以平等保障訴訟當事人為任。多年來檢察官羈延緩簽收受判決,已是司法久受詬病的話題,不應再讓判決書送達時點的爭議問題,影響民眾權益,斲傷司法威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若檢察官不在,應由檢察長收受,但長久以來檢察官均有多本收文簿,任由檢察官自行在收文簿上登錄簽收日期,任意延長檢察官上訴期限,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李復甸認為,目前法院與檢察署檢察官之送達方式,顯與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未合,基於憲法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程序應嚴格遵守,法務部任令檢察官無視檢察官違法收受判決書之作為。又司法院於100年3月23日召開「研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58條相關規定及措施會議」,修正草案為:「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署為之」,採對檢察機關為送達,然法務部代表多持維持現狀、反對修法意見,顯見所有檢察機關之上級法務部多年來,對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書之方式及時點認定,未謀澈底解決之道。本院有多案陳訴二審終結之案件,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逾越上訴10日之時限,因延收填註簽收日期,形式上符合上訴期日,二審法院又改變有罪,致生民怨,迭生爭議,至為顯著。
曾勇夫回應,近年來法院實務上的判決,將判決書的送達時點以法警送達的時間為準,不再以檢察官簽收的時間為準,若檢察官有延遲收受情形,將會處分檢察官。未來也將推動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的修正,改由主任檢察官收受判決書,送司法院作為修法參考。
針對法務部未落實對所屬職務監督與輪調機制糾正案,監委周陽山認為,檢察一體為問題核心,若檢察官無法獨立辦案,且無適當輪調機制,致生檢調工作士氣低落或與地方人士長久相處,而無法公正執行職務,將會發生彭百顯起訴後多年改判無罪、何智輝勾結檢察官逃亡等案。監委李復甸指出,檢察官或法官轉任律師,在名片上印製相關經歷,極為不妥,法務部對律師負監督之責,竟發文詢問律師公會,顯有不當;目前司法官訓練所課程採院檢合併訓練,對偵查技巧等實務課程訓練不足,初任檢察官對案件的掌握可能不及調查局調查員或資深刑警,無法落實指揮辦案,希望法務部檢討改進。
曾勇夫回答監委質問時表示,檢察官久任一地的情況過去的確存在,但99年11月1日法務部已修改調動原則,若有人地不宜或久任4年以上經檢察長建議調動者,將進行調動,甚至追究檢察長的行政責任。對律師公會也會負起監督之責,要求律師修正不當行為;關於檢察官的訓練養成,未來將建議司法官訓練所課程增加分科教育時間,並加強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