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雲林縣政府等4機關未做好性侵治療輔導 民眾又受害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11-09

性侵累犯林國政100年2月2日出獄後,3月13日即涉嫌性侵並殺害國二葉姓少女,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臺中監獄、雲林縣政府皆未依規定安排治療輔導,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1月9日通過監委黃武次、沈美真提案,糾正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雲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臺中監獄未依規定於林國政刑期屆滿前1個月,將相關資料提供雲林縣政府,也未將林國政的再犯危險評估及社區處遇建議等提送評估小組審查,作業程序有違失。
二、臺中監獄未確實督促治療人員審慎詳實填寫林國政強制治療的相關紀錄及書表,對治療成效評估流於形式,也未適時檢核調整處遇內容,顯見臺中監獄對性侵害治療業務,因循敷衍,徒具形式,確有疏失。
三、臺中監獄辦理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輔導有多項違失,法務部及矯正署監督不周。
四、林國政分別於90年9月4日假釋出監,及100年2月2日刑期屆滿出監,雲林縣政府均未依規定安排於期限內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導致林國政2次出監均未進行治療輔導,確有違失。
五、雲林縣衛生局長久以來未依規定落實執行加害人出獄資料登打作業,雲林縣警察局於系統平臺查無林國政需登記報到的訊息時,未主動連繫衛生局,也未積極注意查看訊息,警察局指定的報到時間已超過林國政出監2個多月,導致雲林縣政府無法即時將其納入社區監控機制,顯見該府未監督所屬依法行事,機關間缺乏橫向聯繫,確有疏失。
六、雲林縣政府長期未依規定安排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1個月內接受治療輔導,形成社區處遇的重大漏洞,顯然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