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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低成就學生未獲適當學習權益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 日期:100-11-10

2009年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PISA)評量結果,我國學生成績大幅滑落。教育部未明確定義成績及格標準,及建立各年級學生的基本能力檢測機制,導致弱勢學習低成就學生,未獲應有學習權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1月10日通過監委沈美真、葛永光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國民教育階段畢業證書的發給沒有基本能力門檻限制,也無補救措施的規定,導致未具讀寫算基本能力者也能畢業,教育部未善盡確保國民義務教育品質之責,實有不當。
二、教育部至今未建構各年級學生的基本關鍵能力及檢測機制,以確保學生學習品質,及作為進一步學習或補救教學的基礎,影響學生權益,確有不當。
三、現行補救教學的資源提供及教學工作,以計畫性質及外加方式執行,不符因材施教與及時補救原則,不利弱勢及低學習成就學生的長期輔導規劃,教育部規劃實有不當。
四、教育部以「政府資源有限」為由,限縮「學習成就低落之學生」的範圍,未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確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