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醫療機構巧立收費名目 招致民怨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 日期:100-11-15

國內醫療機構巧立收費名目,招致民怨,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不在全民健保給付項目、收費之審查、核定、查處及管理作業,各行其是,缺乏標準作業程序,導致收費亂象,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也擅向民眾收費,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11月15月通過並公布監委尹祚芊、馬秀如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醫療機構額外收費問題遭國人詬病已久,成為申訴案件之大宗,巧立名目濫收費用更招致民怨,有侵蝕我國健保制度基礎之虞,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二、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不在健保給付項目收費標準,其核定過程未見民眾參與機會,審核方式未見標準作業程序,難以兼顧國人權益,衛生署難辭監督不力之責。
三、 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自費項目之收費標準差異甚大,歸類方式及名目不一,難謂有規則可循,顯已與衛生署所稱「因地制宜」、「城鄉差距」、「尊重市場機制」等原則相悖,實有欠當。
四、 醫療法立法時已考量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之「全國一致性」、「當地物價、工資水準之因地制宜性」及「醫療設施水準之差異性與特殊需求性」等三者重要性,衛生署未見相關配套措施,即廢除相關規定,肇致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自費項目之收費標準,差異甚大,欠缺邏輯與規則。
五、 衛生署怠於監督,致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屢以「市場自由競爭」暨「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怠於事前審查,坐視醫療機構浮濫收費亂象橫生,顯有欠當。
六、 衛生署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醫療機構健保給付項目以外之收費,欠缺主動查核機制,消極被動,難以遏阻醫療機構浮濫收費亂象。
七、 衛生署所屬醫院多有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擅向民眾收取自費醫療項目費用,甚有已收費多年,迄未曾報准等違法情事,衛生署疏於監督,明顯不當。
八、 衛生署疏於督促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遴選適格之委員,組成醫審會與恪守議事規範及檔案保管規定,致醫療機構不在健保給付項目收費標準之事前審查機制,難以確保客觀、公正及合規範性。
九、 衛生署迄未界定「醫療費用」意義與範圍,也未訂定禁收原則,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