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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明振安宮廟產爭議 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

  • 日期:100-12-08

原臺南縣政府81年受理「望明振安宮」申請與「祭祀公業福德爺」為同一主體核發證明的辦理過程,程序有所不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2月8日通過監委黃煌雄、錢林慧君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原臺南縣政府81年間受理「望明振安宮」申請與「祭祀公業福德爺」為同一主體核發證明的辦理過程,並無充足證據證明望明振安宮的土地為該寺廟所擁有,原臺南縣政府竟准予核發同一主體證明,與內政部71年函釋不符,顯有疏失。
二、原臺南縣政府81年受理該案過程,未在該申請案的土地標的所在地之三和村公告徵求異議,導致多數利害關係人無從知悉,程序上有所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