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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九二一災後重建工程 有諸多違失 監察院糾正原民會、鄉公所

  • 日期:100-12-08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九二一震災後重建工程,未確實依循法令規定,並確實清查登記財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興建也無審核控管機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2月8日通過監委沈美真提案,糾正原民會、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仁愛鄉公所88年九二一震災後,辦理鄉有建築物29筆,未釐清用地使用限制,在未取得建築執照前,即恣意發包開工興建,在監察院調查前仍未辦理補照,導致鄉有違章建築物林立,確有違失。
二、仁愛鄉公所興建的中正村布農文化會館,事前未依規定向南投縣政府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及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擅自以休閒農業設施用途申請起造,之後竟以違法自行核發農舍建築執照,該公所藐視法令規定,怠忽職守。
三、仁愛鄉公所興建法治社區活動中心附設托兒所時,未確實釐清建築基地界址及查明耕作權設定情形,即恣意興建;耕作人申請耕作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該公所也未先辦理清查地籍及審查利用狀況,導致托兒所基地移轉為私人所有而占用私人土地,有重大違失。
四、仁愛鄉公所已接受捐贈南豐村楓林口活動中心建築基地多年,竟在南投縣審計室查核後,才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延宕6年多,足見該公所貽誤公務,確有違失。
五、仁愛鄉公所對鄉有建築物管理未盡職責,屢經南投縣審計室通知清查建檔,但仍未確實清查並登記財產帳,該公所處置草率、態度消極。
六、原民會對仁愛鄉公所申請補助興建鄉有建築物,欠缺審核控管機制,也缺乏督考作為,導致該公所未申請建築執照,仍獲原民會經費補助並興建完成,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