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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減振工程案效益不彰 監察院糾正國科會、南科管理局

  • 日期:100-12-15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高鐵減振工程案,未訂定廠商資格,導致不符資格廠商得標;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背職責,與廠商衍生履約爭議,完工後減振效益不彰,虛耗鉅額公帑80多億元,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年12月15日通過監委周陽山、陳永祥、李炳南提案,糾正國科會、南科管理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國科會辦理高鐵減振技術服務案,未依採購法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採購評選也未明訂工程費用經濟性及合理性,疑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放寬資格限制,導致不符資格廠商得標,既不具工程專業,也無工程實績及經驗,國科會違法失職。
二、國科會辦理本案,擅於減振工法未經專業審查確認時,即貿然提出下階段減振工程統包案,並昧於契約規定可無償使用廠商的規劃成果,佯以專利權,簽請行政院同意採用限制性招標與廠商獨家議價,嚴重違反利益衝突,破壞採購公平合理,有重大違失。
三、南科管理局辦理減振工程統包案,為配合上意,違背職責,使不具資格廠商得標;未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採獨家承攬方式,放任廠商將全部工程對外分包,有違法轉包之實,獲取高額不法利益,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及政府形象,有重大違失。
四、南科管理局未依同期共8個月內相關決標資料,研訂合理底價,導致多項採購單價偏高,浪費公帑,顯有違失。
五、南科管理局放任廠商於地下彈性減振牆的規範及施工計畫書未經核定前,逕行製作彈性減振材及現場施作,有違契約規定;專案管理及監造單位均怠忽職守,監督管制欠周及查驗不實,導致廠商乘機偷工減料,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損及國家利益,有嚴重違失。
六、南科管理局未訂定實質違約罰款規定,造成違約罰款低於承攬利潤,任容廠商牟取暴利,且減振工程實際效能不彰,無法達成契約目標,虛耗鉅額公帑,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