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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督管公糧收購不周 影響農民權益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2-0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公糧業者辦理相關業務,未依法取得法律授權,逕行訂定行政規則管理,造成公糧業者未備有及使用合格量器、衡器,致雲林北港農會使用不當量斗,影響公糧收購制度公正性,損及農民權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2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林鉅鋃提案,糾正農委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農委會未依法律保留原則取得法律授權,逕以「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依據,訂定「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管理要點」管理公糧業者。「糧食管理法」修正施行逾一年,迄今仍未依法制訂「公糧業者管理辦法」,法制作業明顯延宕,悖離依法行政原則,確有違失。
二、 農委會委託公糧業者辦理公糧收購業務,未能確實督管業者使用合格量器及衡器,致發生業者未備妥合格量器、衡器及未依規定使用情形,甚有北港農會使用不當量斗,影響公糧收購制度公正性,損及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