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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未妥善安置中華商場拆遷戶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2-09

臺北市政府將原中華商場拆遷店鋪承租戶,安置於台北地下街,卻設限承租人資格為安置戶組成的聯合經營團體,缺乏保障安置戶權益規定,且要求承租人提出聯合經營契約,導致個別安置戶淪為店鋪的次承租人,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2月9日通過監委錢林慧君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臺北市政府將台北地下街商場的承租人,限於安置戶組成的聯合經營團體,相關規範均無安置戶的權益規定,無從彰顯安置意旨,確有違失。
二、臺北市政府要求台北地下街店鋪承租人均須提出聯合經營契約,導致個別安置戶淪為店鋪的次承租人,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