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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地安事故頻傳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民航局及桃園機場公司

  • 日期:101-04-10

桃園國際機場地安事故頻傳,監察院調查發現,交通部暨民航局未善盡督導責任,建立有效管理地勤業務機制;桃園機場公司放任地勤業者增加車輛使用數量,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1年4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林鉅鋃、陳永祥、李復甸提案,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桃園機場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交通部未建立有效機制管理地勤業者,桃園機場公司任由地勤業者增加車輛使用數量,屢次發生地勤車在機坪內,違規穿越航機機翼下方等地安事故,實有違失。
二、 民航局及桃園機場公司未將空橋附設延伸電纜設備(簡稱橋電)及空調設備(簡稱橋氣)設備使用費,納入空橋停駁費,對於空橋橋電及橋氣取代地勤業者電源車及冷氣車替代方案束手無策,未經效益評估,竟率爾進行現有設備汰換更新,顯有失職。
三、 民航局及桃園公司未審慎考量桃園機場航空站橋電及橋氣使用率偏低,仍陸續購置設備,投資金額達1億371萬餘元,近11年來相關收入僅526萬餘元,為投資金額5.08%,造成閒置及投資效益偏低。
四、 民航局未善盡督導責任,對於攸關飛航安全的各項核定費率,任由地勤業者與航空公司協商訂定優惠費率,推諉無法強制訂定相同費率,明顯疏失。
五、 桃園機場公司購置設備,未於契約妥訂維修服務規定,亦未依保修契約規定,積極追蹤零件供售服務,任令故障後,長年無零件貨源可供更換而棄之不用,致年久失修形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