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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通譯形同虛設 損害被告權利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1-04-11

近年我國涉外案件日益增加,法務部雖設有特約通譯,但未辦在職訓練及編列預算,形同虛設,損害被告訴訟權利,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4月11日通過監委沈美真、李炳南、楊美鈴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法務部仍以一般行政類科考用甄選不具通譯專業的法定編制通譯,也未辦理現職通譯的技能專業訓練課程,顯然忽視現行司法通譯實務的專業需求,確有違失。
二、法務部98年5月起建置特約通譯機制,但並未編列通譯事務項目預算,也未積極宣導,導致大多數檢察機關未依規定給付通譯報酬,損害出庭特約通譯權益;法務部未落實優先遴聘特約通譯的規定,99年每位列冊特約通譯平均1年出庭不到1人次,特約通譯形同虛設,顯有違失。
三、法務部至今仍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將偵查中的處分或起訴的罪名、犯罪事實等偵查程序及結果,迅即以通譯傳譯或譯文告知不通曉法庭語言的被告,損害被告訴訟防禦權,確有違失。
四、法務部迄未於偵查程序訂定使用通譯的判斷基準及各項程序規定,委由承辦人員各依經驗使用通譯,難以確保被告訴訟防禦權及傳譯內容正確性,不符現代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