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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檢署未依法監聽 損害人權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督導不周

  • 日期:101-04-11

部分地檢署執行監聽業務,未依法陳報法院通知受監聽人,嚴重影響人權,法務部難辭其咎,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1年4月11日通過監委余騰芳、葉耀鵬提案,糾正法務部。
監委余騰芳、葉耀鵬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行監聽的機關包括憲兵、警察、調查系統,應在監聽結束後7日內以書面報檢察官,檢察官收文後5日內陳報法院通知受監聽人。
糾正案文指出,部分地檢署執行監聽業務,未落實在監聽結束後,陳報法院通知受監聽人或暫不通知,嚴重影響人權,確有違失;法務部為人權保障業務的推動機關,並身為各檢察機關的監督機關,對於所屬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知受監聽人,督導不周,確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