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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審判紀念園區計畫執行成效不彰 監察院糾正文建會、文資總處

  • 日期:101-04-1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暨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理「動員戡亂時期軍法審判紀念園區籌建計畫」,規劃及管理不當,執行成效不彰,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1年4月12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文建會未依行政院核定提出相關活化利用、管理維護、財務計畫等,且迄未研商未來整體經營管理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亦未採納可行性評估建議公辦公營意見,耗費1,100萬元委外經營,營運效果欠佳;另以園區硬體設施不敷營運需求為由,亟待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等工程,導致委外經營契約到期收回後閒置1年,均有不當。
二、文資總處於本園區音樂排練室室內裝修工程辦理過程,未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件即逕行發包施工,完工後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即草率開放公眾使用,顯有違失。
三、文建會以園區土地建物尚未完成移撥為由,未積極追蹤列管將園區登錄為歷史建築,延宕近3年才獲前臺北縣政府公告登錄;未依行政院核示全區保存原則辦理修繕,導致拆除原有檔案室及新增入口意象建物;另園區二期規劃設計擬拆除原有建物,未獲前臺北縣政府審查通過,須重新設計而影響後續工程發包,造成計畫展延1年,均有不當。
四、文資總處於園區第二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辦理過程,未妥善控管預算支用,導致工程設計書圖完成後,因預算不足無法發包施作,之後又以原設計不符原貌保存及文建會主委構想,終止設計契約,顯有疏失。
五、文建會耗時2年3個多月完成人權歷史檔案蒐集及辦理園區展示工程,共花費1,193萬餘元,但僅開放展示1年2個月,即以展示文物授權期限到期為由,草率將展示工程設施拆除,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