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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投資公司股份達91.8%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1-05-09

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擔任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投資金額新台幣2350萬元,持有股份達91.8%,超過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上限10%規定,監察院101年5月9日通過監委葉耀鵬、馬以工提案,彈劾林錫山,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是第四屆監察委員調查類似案件,提出的第6起彈劾案。
  彈劾案文指出,林錫山98年間投資胞妹創立的鼎豐公司,因妹妹創業需要資金挹注,基於長兄情誼,因而購買胞妹持有的230萬股股份,隨後該公司辦理增資,林錫山又認購5萬股,持股比例逾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彈劾案文指出,林錫山發現問題後,雖曾於100年7月4日,將其中210萬股股份贈與配偶,目前持股已降至25萬股,股份9.77%,並未超過10%,但根據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林錫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顯有違失。
  監委葉耀鵬、馬以工指出,本案為林錫山依法申報財產,經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查核,發現投資股份與金額逾越規定,因而移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