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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大爆炸案 主管單位失職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內政部、交通部

  • 日期:101-06-07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近年來多次承接施放國內大型高空煙火活動,卻違法販賣、儲存非法爆竹煙火,100年4月在該鋪旁發生載運煙火的貨車爆炸事件,造成嚴重傷亡,危害公共安全,主管機關未善盡職責,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1年6月7日通過監委程仁宏、林鉅鋃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內政部、交通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無視新興堂香舖平時即有超量囤積、販賣爆竹煙火的事實,在爆炸前竟未曾有取締紀錄,顯長期縱容該香鋪業者違法妄為,有重大違失,新北市府監督不周。
二、新北市消防局12次訪查皆僅在店鋪門市虛晃一招,未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到倉庫查看,該香鋪爆炸後已拆除,竟仍有檢查結果登載符合規定,新北市消防局檢查草率,有重大違失。
三、新北市消防局明知100年4月間適逢媽祖誕辰期間,爆竹煙火需求大,竟未依規定加強檢查該香鋪及全面清查轄內可疑貨櫃,導致該香鋪負責人向桃園萬達廠調貨時,不慎釀成重大災害;該香鋪爆炸前,新北市消防局竟未察覺該香鋪負責人早已在泰山地區租用貨櫃違法儲存爆竹煙火,嚴重怠忽職責。
四、桃園縣政府自轄內萬達廠爆炸後,未依法清點、封存、管制,甚至未經檢查,草率認為該廠殘存的爆竹煙火合法,確有違失。
五、桃園縣政府草率發函任令業者自行限期處理該批具危險性的爆竹煙火,導致萬達廠急欲變賣,與新興堂香鋪負責人僱用違法車輛載運,釀成重大災害。
六、新興堂香舖負責人在本案爆炸發生前,已多次承接國內高空煙火大型施放活動,相關機關竟毫無掌握違法事證,突顯缺乏橫向聯繫與查核機制及法令疏漏,危害公共安全,相關活動主辦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均未善盡職責,確有違失。
七、新興堂香舖爆炸災害經調查,肇因於未經許可而滿載高空煙火的交通運輸工具,內政部及交通部等所屬機關明知疏漏,卻未主動積極檢討改進,監察院多次糾正,仍推諉塞責,均有不當。
本案已於本(101)年5月7日彈劾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長謝景旭、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在案,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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