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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放任屬員違法買賣股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7-0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長久以來訂有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的自律規範,98年間證期局知悉簡任稽核陳茂崧違規持有股票後,竟毫無作為;99年間接獲檢舉,仍未深入追查陳茂崧違法買賣及交割股票情形,也未全面清查所屬人員有無違法持有或買賣股票,自律規範形同具文,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7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糾正案文指出,證期局自律規範長久以來未訂定相關遵行配套,也欠缺明確處罰規定,造成相關規範形同具文。該局陳茂崧98年申報持有股票時,已知悉違法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事實,卻未作任何懲處,也未調查有無違法買賣股票情事。
  糾正案文並表示,99年證期局接獲檢舉後,仍未深入查明陳茂崧違法買賣及交割股票情形,僅對陳茂崧在訪談時說謊部分,作申誡2次處分,至於多次違法持有、買賣及交割股票等行為,均未有任何懲處,也未全面清查所屬人員有無違法持有或買賣股票,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