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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他字案件逕以行政簽結 無故拖延逾期未結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高檢署

  • 日期:101-08-15

法務部逕以行政規則准他字案件行政簽結,又慣以通知書傳訊犯罪嫌疑人,妨礙當事人訴訟防禦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任令各地檢察署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未結,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1年8月15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他案行政簽結難以完全排除影響人民權益的可能,法務部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
二、他案慣以法律定性不明的通知書傳訊犯罪嫌疑人,受傳喚者的身分究為證人或被告,操諸於檢察機關,產生偵查突襲、妨礙被告防禦權行使、證人難以主張拒絕證言權及他案拘提等適法疑慮,法務部未恪遵兩公約及刑事訴訟法有關無罪推定及確保當事人訴訟防禦權相關規定意旨,儘速檢討研議法制缺失,落實人權保障,確有怠失。
三、法務部未督促所屬加強控管執行面,產生個案因行政疏失或人為操弄,於可特定偵查對象,卻以關係人傳喚,妨礙當事人訴訟防禦權;或未改分偵案而不當行政簽結,影響檢察機關聲譽及告訴人訴訟程序權益,法務部監督不周。
四、臺灣高檢署為防止他字案件稽延,雖訂有監督管控機制,但各地方檢察署仍普遍存在無故未接續進行及藉故拖延逾期未結的情形,影響證據保全,確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