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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未有效處理桃園縣轄內科技公司廢水排放爭議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9-18

行政院未主動督導協調經濟部、內政部及環保署,依法處理桃園縣轄內部分科技工廠廢水排放問題,坐視桃園縣政府輕忽監察院糾正案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決議,造成桃園、新竹民眾不斷抗爭,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9月1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余騰芳、馬以工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行政院未落實地方制度法爭議解決規定,及環境基本法揭示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迄未主動督同經濟部、內政部及環保署,依法對科技廠廢水排放問題,積極審慎妥處,坐視桃園縣政府輕忽監察院糾正意旨及環評審查決議,導致桃園、新竹二縣政府爭議懸而不決,二縣民眾抗爭、陳情不斷,重創政府形象。
二、 行政院疏於監督,經濟部及環保署推諉塞責,怠忽法定職權及國內優質水源亟須積極保護的重要性,迄未就飲用水源規劃及認定權責確實釐清,造成管理疏漏。經濟部草率行文桃園縣政府「霄裡溪將不再為飲用水水源」,桃園縣政府因而擅自核准科技廠廢水持續污染霄裡溪,造成國內已臻稀有的優質水源難以確保,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