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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連年虧損 員工仍領高額績效獎金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公司

  • 日期:101-09-18

台電公司配合政府政策,經營離島用電,興辦軍、教等相關用電優惠,但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卻未編列預算支應,台電在連年虧損下,以政策因素申算機制保障獨占利潤,使員工領取高額獎金,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9月1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葛永光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台電公司配合政府政策經營離島用電,造成經營虧損,至100年底止,經營離島用電累積虧損483億餘元,佔同期累積虧損1,177億餘元之41%,行政院補助政策反覆不一,實屬違法並損及民股權益,經濟部未以電業主管機關立場,積極協助改善營運虧損,均屬不當。
二、 台電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辦理用電優惠,相關成本迄未獲主管部會編列預算支應,現行優惠方式也逾越法令,加重公司經營負擔,並使財務虧損惡化。
三、 經濟部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績效獎金衡量指標多與盈餘連結,台電公司為獨占事業,儘管連年虧損,卻透過政策因素申算機制保障獨占利潤,以支領最高額獎金,難以適切反應公司經營績效,外界垢病不斷,確有不當。
四、 台電公司長年虧損,近年績效獎金仍按上限或接近上限列支,明顯不合理,經濟部審議徒具形式,因循敷衍,實有怠失。
五、 台電公司辦理工程用地購置,前置調查作業不確實,對執行中工程瓶頸,也未有效處置,耗費鉅資購置土地後,未依計畫興設或另行活化,閒置情形嚴重。
六、 台電公司變電所暨線路完成時程未能銜接,負載未如預期,嚴重影響設施成效,迄未有效改善。
七、 台電公司未考量業務量覈實配置外包人力,相關審核及管考流於形式,也未依規定檢討進用、調撥或裁撤,實不妥當。
八、 台電公司近年燃煤採購熱值下滑,採購單價卻未降反升,採購績效有待檢討。
九、 台電公司自95年度起連年虧損,主因為燃料成本大幅增加,至101年5月底累積虧損高達1,799億餘元,台電一再以電價長期未反映增支成本為由,未確實檢討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及經營績效,經濟部及台電公司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