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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環保局合約草率又怠忽職守 判賠廠商5,736萬餘元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9-18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桃園縣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第1期示範計畫」,草率簽訂協議書條文,又延宕處理廠商依合約提出訴求,導致該局經仲裁判斷應賠償廠商5,736萬餘元及利息,徒耗鉅額公帑支出,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9月1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葉耀鵬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環保局。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環保局辦理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計畫,興建協議書中竟約定保證每日處理量100公噸,不足量時桃園縣環保局應儘量協助取得。
  糾正案文指出,得標廠商坤業公司於90、91年間多次行文桃園縣環保局,要求提供桃園縣境內事業廢棄物流向及保證處理量,以盡儘量協助義務,該局均直接存查未適時處理及回覆,坤業公司遂提出桃園縣政府賠償違約損害要求,並經2次仲裁判斷該局應給付廠商新台幣5,736萬餘元及利息,徒耗鉅額公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