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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延宕動物藥物殘留標準訂定作業 罔顧國人健康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10-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遵循現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修)訂機制,提供評估審議所需之藥品技術性資料予衛生署,又以相關作業時程遲緩為藉口,消極要求訂定臨時管理基準,罔顧國人健康,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10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農委會。
  糾正案文指出,新北市政府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0年間,數度抽驗市售畜禽肉品,發現肉品有藥物不法殘留情形,農委會因而數度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就農政機關核准使用的動物用藥,訂定殘留容許標準。
  糾正案文指出,農委會100年5月間,行文衛生署要求訂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卻未提供相關藥品技術性資料,反而以相關作業時程遲緩,不符社會期待為由,要求衛生署比照國外管理標準,訂定臨時管理基準等消極配套措施,罔顧國人健康權益,明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