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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更新績效不彰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10-05

我國推動都市更新,內政部未建立良好協商機制,造成業者、政府及地主相互缺乏信任,不僅扭曲都市更新本質,造成都市更新績效不彰,也嚴重影響民眾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10月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炳南、劉玉山、黃武次提案,糾正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內政部未積極推動建立有關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之法院外仲裁機制及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提供業者、政府及地主三方對談之平台,洵有疏失。
二、現行都市更新以民辦為原則,公辦為例外,不僅無法落實增進公共利益,也造成私人利益衝突糾紛不斷,內政部未就現行都市更新推動方式缺失積極檢討,謀求改進,明顯有疏失。
三、都市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劃定,涉及私有建築物拆除,對人民財產權有重大影響,具體認定標準及實施程序,應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範為宜,使行政機關或人民有所依據。內政部未適時檢討規範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的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程序,實有疏失。
此外,並函請內政部就下列四點檢討改善:
一、有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多數決」方式之處理機制,涉及私有建築物之拆除重建,對人民財產權有重大影響,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36號、第573號解釋意旨,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地方主管機關未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緊密結合,且有關都市更新法令推廣不足,真正窳陋地區之弱勢民眾難以瞭解都市更新法令,復欠缺都市更新委託實施重建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致影響民眾信心,內政部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三、有關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未能於都市更新初期即核定,形成人民對政府極度不信賴,顯示制度面確有缺失;又目前政府係透過獎勵容積制度誘導實施者參與「私人」建築物之更新,惟該制度對於窳陋地區之都市基盤等「公共設施」,未能有效投入建設誘導再生,資源分配顯不均衡,內政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
四、有關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估價制度,明顯偏袒實施者,復對於估價制度及估價團體欠缺公開透明與公信力之機制,難以確保地主權益,內政部允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