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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羈押日數折抵刑期案件 未審酌受刑人權益 法務部督導不力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10-15

檢察官辦理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以羈押日數優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或優先折抵有期徒刑時,應詳細斟酌受刑人有利、不利情形,並明確說明裁量基準及理由,法務部未善盡職責,督促檢察官積極行使裁量權,造成檢察官怠為裁量、不為裁量及不附理由等違法疑義,損及受刑人權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1年10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受刑人於偵審中受羈押日數,究竟應優先折抵有期徒刑或優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為檢察官裁量權行使範圍,但何種情況對受刑人較有利或較不利,似無法一概而論,檢察官應針對具體個案斟酌裁量。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應督促所屬檢察官積極行使裁量權,詳細考量對受刑人各種有利、不利之情形,明確說明裁量基準及合於法規授權之裁量理由,以符合現代法治國家法治原則及國際人權潮流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