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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輕率處理委託調查案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11-08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員警是否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程序不周,又未會同督察單位實質調查,逕依臺中市警察局查處結果函復監察院,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11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監察院函請警政署調查所屬員警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等違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未確實瞭解調查內容,依規定會同督察單位辦理,查處程序不周,實有疏失。
二、 警政署刑警局對監察院委查事項,僅函轉臺中市警察局查處,並直接將中市警局查處結果回復監察院,既未會同督察單位做實質調查,也未調閱中市警局相關資料,檢核查處結果是否確實,明顯有違失。
三、 刑警局辦理本案查處過程,雖稱曾電洽中市警局提供關鍵資料,卻不知接電話者為何人,中市警局及第一分局相關人員均否認接到電話,衍生爭議,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