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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發放蚵子寮開發補償金 浪費公帑 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政府

  • 日期:101-11-08

原高雄縣政府辦理「蚵子寮漁港及漁業特定區」開發,76年間已依法發放地價補償、獎勵金及轉業輔導金,卻再發放依法無據的高額地價差額補償,重複發放浪費公帑,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11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沈美真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原為國有土地,為儘速順利取得土地開發,於76年間由原高雄縣政府與承租人協商,同意以公告土地現值發放地價補償、養殖設備及養殖物等各項補償,並加發獎勵金及轉業輔導金。
  糾正案文指出,78年間適逢地價大幅提高,承租人一再要求增加補償,縣府80年底竟同意發放總金額高達1億9仟餘萬元的地價差額補償。縣府發放理由及標準過寬及浮濫,也無任何法令依據,重複發放浪費公帑,涉嫌給付過多及行政裁量濫用,增加爾後執行困擾,皆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