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署立醫院醫療儀器採購弊端叢生 監察院糾正衛生署

  • 日期:101-11-20

行政院衛生署對於所屬醫院辦理醫療儀器採購及醫療業務外包,缺乏需求評估及內控稽核機制,採購督導小組未落實監督與防弊功能,部分署立醫院辦理採購,事先將採購標案訊息洩露廠商,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11月2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鉅鋃、李復甸、錢林慧君、尹祚芊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各署立醫院辦理醫療儀器採購及醫療業務外包,各署醫院長對於院內醫療儀器採購,具備極大權力,造成弊端叢生。衛生署對於未達5千萬元採購及醫療業務外包案件,缺乏評估及內控稽核機制,對各醫院裝審會審查流於形式,採購督導小組未能落實監督與防弊功能,又未善盡督導職責;對於5千萬元以上採購案,又以人力不足為由,不派員實地監辦,衛生署未能確實查核檢討署立醫院採購案執行情形,確有違失。
二、 部分署立醫院辦理採購時,竟事先將採購標案訊息透露予廠商,或對醫療儀器設備規格、市場行情、成本及效益分析等專業事項,倚靠熟識之醫療儀器廠商人員代勞,再以廠商所提供產品規格資料,提出採購需求,或辦理採購招標規格文件,顯未落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三、 署立醫院於辦理開標時,投標廠商經發現有未附押標金及資格或規格文件,或有招標文件空白等疑似「圍標」情事,衛生署長期放任各該醫院仍以標封外觀形式,認定為合格廠商,而續行開標,顯未善盡監督職責,落實採購法規定,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