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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委會對大溪高爾夫球場經營主體變更「原則同意備查函」 與規定不合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11-23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桃園大溪高爾夫球場經營主體變更,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合,行政院迄未督促所屬釐清爭議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法,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1年11月2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洪德旋提案,糾正行政院體委會。
  糾正案文指出,93年間「鴻禧大溪高爾夫球場」經營主體「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體委會「原則同意備查」行政過程,與行政程序法及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未盡相符,行政院迄未督促所屬釐清爭議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法,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