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水公司輕縱涉嫌索賄未遂員工 懲處不實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12-05

台灣自來水公司對於索賄未遂人員懲處不切實,反予升遷,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12月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馬秀如、陳永祥、葛永光提案,糾正台灣自來水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台水公司對於屬員索賄未遂重大違常事件,懲處不切實,有輕縱之嫌,直到地檢署二度介入調查後,才核定輕懲申誡二次,並在監察院調查後另行懲處,改記1大過,台水公司相關作為欠嚴謹切實,實有違失。
二、 台水公司對涉案人員未適切導正,反予升遷,人事考核、政風監督機制均未落實,毫無防弊措施,風險管理欠佳,高階主管未盡職責,明顯失當。
三、 台水公司近年有6位高階主管遭監察院4次彈劾,現又發生高階主管重大違常事件,董事會與董事長權責未明確劃分,用人決策草率,對高階主管調任,未妥善評估考核,人員獎懲未訂定明確標準,懲處消極敷衍,對員工違常資訊未及時掌握及查證,顯示公司控制環境及資訊與溝通二內部控制組成要素有嚴重缺失,亟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