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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女幫傭、看護在台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情形嚴重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勞委會檢討改進

  • 日期:101-12-05

100年12月11日深夜,新北市發生菲律賓籍女看護,遭受雇植物人病患胞弟性侵案件,凸顯多年來外籍看護工作處所人身安全保障嚴重不足,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12月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改進。
  監委高鳳仙調查發現, 1955專線及地方政府自97年起至101年6月底止,共受理外籍勞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1,222件,其中99%為女性,加害人為雇主、雇主家人及受看護者占97%,家庭類占96%,女性外籍家庭類看護工在本國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情形其實相當嚴重。
  調查報告指出4項意見如下:
1. 我國外籍幫傭及看護工之人數已超過20萬人,其中99%為女性,政府受理之性侵害及性騷擾申訴案件受害人99%為女性,而加害人為雇主、雇主家人及受看護者占97%,家庭類占96%,顯示外籍家庭類勞工在本國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情形相當嚴重;勞委會未針對外籍勞工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提出具體措施並進行成效評估,地方政府之訪視重點並非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亦未提出訪視成效並進行評估,均難以發揮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功能。
2. 外籍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工作地點在雇主家中,而其工作時間、待命時間及休息時間不易釐清,其於雇主家庭中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究應於何種情況下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何種情況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勞委會應有明確之認定標準,使直轄市、縣(市)之勞政主管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上有所明確依循,以避免認定歧異,影響當事人權益。
3. 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於執行職務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時,欲主張終止僱傭關係及轉換雇主,缺乏直接之法律依據,勞委會應修正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明定勞工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時可終止聘僱關係、廢止雇主聘僱或招募許可、轉換雇主等,確實保護外籍勞工人身安全。
4.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規定有不足及疏漏情形,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迥異,若同一勞工在執行職務或非執行職務,遭性侵害或性騷擾,會產生應由勞政或社政單位處理之爭議及困擾;勞委會應與內政部共同研議修正法律,讓兩法之案件處理程序及相關用語盡量趨於一致,並讓兩法成為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使我國法制更為統一及周全。